【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生效日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2、民用航空公約的內容
3、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生效日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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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國在美國芝加哥舉行國際民用航空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并決定成立過渡性的臨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生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成立,5月13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簡稱國際民航組織。中國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創(chuàng)始國之一,1944年國民黨政府簽署該公約,1946年成為正式會員國。1971年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中國承認該公約并正式開始參加該組織活動。自1974年以來,中國一直擔任該組織理事國。中國在該組織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設有常駐代表處。
5月10-28日,國際民航組織在蒙特利爾召開航空法國際大會,制定、審議并通過了新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經國務院批準和授權,以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王榮華為團長、由民航總局、外交部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代表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了大會,并簽署了大會的最后文件和公約。
5月28日至6月28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163屆會議在蒙特利爾舉行。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派人與會。會議審議并通過2002-2004 年財政預算草案;修改民航組織財務規(guī)定;認可建立“國際航空安全資金”;通過對芝加哥公約附件16《環(huán)境保護》第一卷《航空器噪聲》的第7次修改案。在會上,經我努力,擴大中文使用的項目預算隨總預算方案一起通過。
以上
民用航空公約的內容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民用航空會議上簽訂的有關民航的公約。1947年4月4日起生效。 其主要內容是: 1.確認國家航空主權原則:公約規(guī)定,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適用范圍:公約只適用于民用航空機。 3.飛機的權利:公約規(guī)定,關于不定期航空業(yè)務,各締約國同意不需要事先扶準,—飛機有權飛入另一國領土,或通過領土作不停降的屯行;關于定期航班,則需要通過簽定雙邊協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該國領上空飛行或進入該領土。 4.國家主權:公約規(guī)定各締約國有權拒絕外國飛機在其國內兩個地點之間經營商業(yè)性客貨運輸,及因軍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設置飛行禁區(qū)。 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為及時處理因民用航空迅速發(fā)展而出現的技術、經濟及法律問題,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作為公約的常設機構。公約規(guī)定了該機構的名稱、目的和大會、理事會、航空委員會等的組成及職責。 6.爭議和違約: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發(fā)生爭議可提交理事會裁決,或向國際法庭上訴;對空運企業(yè)不遵守公約規(guī)定者,理事會可停止其飛行權;對違反規(guī)定的締約國,可暫停其在大會、理事會的表決權。
外國民用航空器運行和適航檢查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加強對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的檢查和監(jiān)督,保證此類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由外國航空營運人使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guī)則》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并按本規(guī)定接受檢查。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外國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外國航空營運人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的航空營運人。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營運人應當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f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運行規(guī)范,并按照該運行規(guī)范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運行。
前款所述“運行規(guī)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機型、國籍和登記標志);
(二)使用的機場(含起飛、著陸和備降機場);
(三)飛行航路或航線;
(四)防止該航空器與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須的運行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
(五)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它內容。第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二)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航空器適航證;
(三)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
(四)載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旅客姓名及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清單;
(五)載有貨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貨物的艙單和明細的申報單。第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飛行機組人員應當攜帶由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頒發(fā)或認可的、與該航空器相適應的、現行有效的飛行人員執(zhí)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第七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以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飛行手冊、運行手冊以及適航證上載明的運行類別、使用范圍及有關限制條件運行。第九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和為保護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設備,并保證這些設備工作正常。第十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由具有規(guī)定資格的人員或機構按照經批準的維修大綱、維修方案、維修手冊進行維修。第十一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所有適用于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及其它持續(xù)適航要求。第三章 手冊、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現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冊:
(一)航空器飛行手冊(AFM);
(二)使用手冊(OM);
(三)快速檢查單(QRH);
(四)最低設備清單(MEL)、外形缺損清單(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三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正式的航行記錄簿,并由機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按規(guī)定填寫、簽字。第十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正式的維修工作單和適航放行單,并由對該航空器的適航性負有責任的合格的授權人員填寫、簽字。第十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在該航空器上或在該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的維修或運行基地配備現行有效的完整的維修手冊。第四章 儀表、設備及其它第十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除應當安裝為頒發(fā)適航證所需的最低數量的儀表和設備外,還應當根據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所飛航線和起飛、著陸、備降機場的條件,配備《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導航儀表和設備。第十七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之外,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還應當配備下列設備或裝置:
(一)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
(二)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
(三)機載氣象雷達;
(四)近地警告-偏離下滑道坡度報警系統;
(五)音響速度警告裝置;
(六)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
(七)防冰與除冰設備;
(八)起落架音響警告裝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TCAS)。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8個附件分別是什么
附件一: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
附件二:《空中規(guī)則》
附件三:《國際航空氣象服務》
附件四:《航圖》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運行》
第I 部分 — 國際商業(yè)航空運輸 — 定翼飛機
第II 部分 — 國際通用航空 —定翼飛機
第III 部分 — 國際運行 — 直升機
附件七:《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
附件八:《航空器適航性》
附件九:《簡化手續(xù)》
附件十:《航空電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務》
附件十二:《搜尋與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附件十四:《機場》
第I 卷 —《機場的設計和運行》
第II 卷 —《直升機場》
附件十五:《航空情報服務》
附件十六:《環(huán)境保護》(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
附件十八: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生效日期》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