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促進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qū)成人教育管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促進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qū)成人教育管理條例》《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教育培訓機構是指經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教育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須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財務賬戶,領取機構代碼證,刻制公章,方可辦學。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審批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懸掛于辦學場地明顯位置,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成立董事會或理事會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機構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六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建立黨群組織。
第七條 教育培訓機構的每個培訓項目應當配備與辦學規(guī)模、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教育培訓機構專任教師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第八條 教育培訓機構招聘教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教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安排年度體檢,建立教師人事檔案,面向青少年培訓的還應當建立教師師德師風檔案。
第九條 教育培訓機構聘請科教文衛(wèi)類外籍教師,應當持有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審批簽發(fā)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并符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確定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訓機構,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的安全培訓并依法取得相應證書。
教育培訓機構開設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提供住宿的,應當配備相應的住宿條件和宿舍管理人員,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條 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裝修的,應當依法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環(huán)保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協議,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發(fā)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學習或缺課的,應當將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并定期向家長告知學生學習情況。
第十三條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與中小學聯合辦學、辦班,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中小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教育培訓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確定當年年檢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管理制度,配備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并將收費項目及標準懸掛于收費處明顯位置。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每年度進行一次財務審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審計結果由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年檢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費;收取生均年度學費在2萬元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每學期(每半年)應當將學費使用情況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出資人在機構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經過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教育培訓機構在接到退費申請或退費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退費比例按《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教點的辦學條件不得低于相應教育培訓中心的條件,分教點設立前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分教點應當由機構全額出資,不得對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訓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設立分教點的,當年年檢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教育培訓機構根據《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深教〔2012〕337號),在取得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許可一年后,申請跨區(qū)域辦學的,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征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區(qū)域辦學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注銷原機構的辦學資質。
第二十二條 教育培訓機構與中、高等院校聯辦學歷教育的,應當按規(guī)定經過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到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教育培訓機構的層次、舉辦者、出資人、開辦資金、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學場地、辦學范圍、理(董)事會成員等項目的變更,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核準,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超范圍辦學。
第二十五條 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學效果和師資,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年1至3月報送年檢材料。未按時報送年檢材料的,年檢結果按“不合格”確定。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將教育培訓機構上年度年檢結果、當年新設立培訓機構情況及分教點情況于年檢結束后通過媒體或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加教師節(jié)先進評選的,與公辦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計入年檢結果;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
年檢結果連續(xù)兩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連續(xù)三年年檢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確定為“不合格”。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