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對講機的電池可以上飛機,對講機的電池不是違禁品。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
對講機的電池可以上飛機,對講機的電池不是違禁品。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fā)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wèi)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zhàn)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jīng)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少數(shù)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擴展資料:
乘坐飛機的注意事項:
為了旅客和其他乘客以及機組人員的安全,請將隨身攜帶行李存放于座位上方的行李架或前面座椅下,緊急出口座位附近(包括機翼位置出口及客艙首行)的乘客行李必須存放于座位上方行李架,以確保行李不會阻礙緊急情況下的疏散。
航空公司會在辦理乘機手續(xù)和登機前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進行檢查。請務必將超重、超大、超件的隨身行李辦理托運手續(xù)。如攜帶的行李超過免費行李額度,須支付逾重行李費,并統(tǒng)一放置在飛機貨艙內(nèi)。
根據(jù)《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2號),隨身攜帶的超額行李如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須在值機柜臺、自助行李托運設備重新辦理,有可能無法與旅客同一個航班抵達目的地。
留學生、勞務、海員額外免費行李額需在出票時與代理人或南航直屬售票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文件后,代理人和直屬售票處給予行李確認。